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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9-12 14:06:09  学习农业网

种子“水土不服” 农民获赔30万元

种子“水土不服” 农民获赔30万元

日前,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劣质玉米种子索赔案件,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并签收的调解书,上诉人沈阳市种子公司赔偿李春洪等560户农民损失共计30万元。

2002年5月,平原县一带玉米种脱销,来自平原县及附近的陵县、临邑、禹城等县市农村的560户4、实验原理及方法农民,通过平原县南任村村委会介绍,委托该村在沈阳市经营个体生意的任金富到沈阳市种子公司购买“单玉13号”或“农大108号”玉米种。沈阳市种子公司由于无现货,便向任金富推荐“蚌壳蕨科龙丹8号”玉米种,称该品种与所要求的两个品种一样,适合平原县种植,并保证亩产量在600—650公斤左右。任金富分两次从该种子公司购买“龙丹8号”玉米种共8600公斤,560户农民用该种子共播种3170.3亩。然而,当年7月下旬,农民们便发现该玉米长势怪异,株矮、茎细,生长仅两个月即抽穗作棒。后经农业技术部门实地测产,鉴定结论为每亩产量仅220公斤。《全国农作物审定品种》一书中曾介绍“龙丹8号”玉米种只适宜在内蒙古地区种南欧黑松植,据农业技术人员结合560户农民所在县市的气象资料分析,受气候条件的影响,“龙丹8号”成熟期过早,不适宜在鲁北平原县一带种植。

由于经农民催促,任金富多次找沈阳市种子公司索赔未果,2003年4月12日,560户农民诉至平原县人民法院,要求两被告即任金富和沈阳市种子公司赔偿购种款、运输费、减产红豆树损失等,共计97万多元。2003年9月4日,原审法院认定“龙丹8号”玉米种系沈阳市种子公司推荐给任金富的,遂一研究团队经过大量的实验审判决第一被告任金富不承担,第二被告沈阳市种子公司赔偿原告560户农民减产损失60.22万元。一审判决后,沈阳市种子公司不服,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 2004年1月8日二审开庭,德州中院经耐心细致地作调解工作,双方自愿达成前述内容的调解协议,现该调解书已天山柳经发生法律效力。

( 需求方面来源:农民 作者:郑春笋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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